1.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,也可以委托辖区的村(居)委会进行受理。
2.乡(镇)组织驻村干部、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上户进行调查,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。
3.民主听证,由乡(镇)干部组织村民代表(不少于15人),在所在的村(居)委会召开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。
4.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后,上报乡(镇)。
5.乡(镇)复查、审核、民主评议后,上报县民政局并做好会议记录。
6.民政局抽查、民主评审、评审结果通过乡(镇)返回村(居)委会张榜公示。
7.公示期不少于7天,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批准,并拨付低保金。
